(2017)湘0725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龙连娥与郭尚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连娥,郭尚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龙连娥,女,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被执行人:郭尚玖,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龙连娥与郭尚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尚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