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骆闻彰与周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闻彰,周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骆闻彰,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1,男,201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周某1母亲),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理人:周2(周某1父亲),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骆闻彰因与被申请人周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周某1一方表示愿意放弃对原审判决中179.32元及499.50元款项的执行主张。申请人骆闻彰表示,基于被申请人放弃对上述款项的主张,其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骆闻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闻彰撤回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审判员 高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仕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