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8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代科与王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代科,王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260号原告:袁代科,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子豪,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袁代科诉被告王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袁代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子豪的起诉。原告袁代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代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代科负担。审判员  樊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