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猛、XX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猛,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杨猛,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住广水市。被执行人:XX国,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广水市十里办事处九联村西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猛与被执行人XX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审判员  胡跃先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正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