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龙,男,1993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江市。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8日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19日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2月23日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毛可夫,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龙及其辩护人毛可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龙在益阳市资阳区、沅江市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537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曾龙在益阳市资阳区御景华庭小区被害人贺某某家,盗得现金1500元、和天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蓝版芙蓉王香烟1条、黄版芙蓉王香烟22包。经物价认证,被盗物品价值2308元。2、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曾龙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国际别墅区被害人钟某某家,盗得蓝版芙蓉王香烟15包、和天下香烟2包、和气生财香烟3包、黄版芙蓉王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5包。经物价认证,被盗物品价值1139元。3、2016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曾龙在益阳市资阳区御景华庭小区被害人贺某某家,盗得达芙妮PT50钻戒1枚、三星平板电脑1台、白酒五瓶、黄版芙蓉王香烟5包。经物价认证,被盗物品价值546543元。4、2016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曾龙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小区被害人杨某家,盗得现金2300元。5、2017年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龙爬窗进入沅江市东方名居小区盛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盗得所需财物。6、2017年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龙爬窗进入沅江市东方名居小区被害人陈某某家实旋盗窃,将屋内门锁破坏,未盗得所需财物。经物价认证,损坏财物价值1920元。2017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曾龙在沅江市湖景一号小区踩点时被保安发现,扭送至公安机关。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曾龙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抓获归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曾龙犯盗窃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我院定罪科刑。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曾龙及其辩护人均提出2016年12月31日,曾龙在被害人贺某某家盗窃的是一枚普通装饰品戒指,并非起诉书指控的达芙妮PT5钻戒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龙在益阳市资阳区御景华庭小区、沅江市东方名居小区等地六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得财物价值共计816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曾龙爬窗进入益阳市资阳区御景华庭小区被害人贺某某家,盗窃现金1500元、和天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蓝版芙蓉王香烟1条、黄版芙蓉王香烟22包。经物价认证,被盗财物价值2308元。2、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曾龙爬窗进入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国际别墅区被害人钟某某家,盗窃蓝版芙蓉王香烟15包、和天下香烟2包、和气生财香烟3包、黄版芙蓉王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5包。经物价认证,被盗财物价值1139元。3、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曾龙爬窗进入益阳市资阳区御景华庭小区被害人贺某某家,盗窃三星平板电脑1台、白酒五瓶、黄版芙蓉王香烟5包。经物价认证,被盗财物价值920元。案发后,三星平板电脑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贺某某。4、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曾龙爬窗进入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小区被害人杨某家,盗窃现金2300元。5、2017年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龙爬窗进入沅江市东方名居小区盛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6、2017年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龙爬窗进入沅江市东方名居小区被害人陈某某家,为实施盗窃曾龙将屋内门锁破坏,但未盗得财物。经物价认证,被损坏财物价值1920元。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曾龙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1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曾龙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7日中午至1月4日8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御景华庭她被盗了一个蒂芙尼牌的钻戒,2克拉的大钻旁边镶嵌了一些碎钻,这是她于2016年3月份以约5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被盗的钻戒她放在家里卧室衣柜下层的迷彩背包里面。2016年12月27日中午的时候,她还看到钻戒在那里,之后她就没有注意了。一直到2017年1月4日8时许,她在家里清理东西的时候发现钻戒不见了,于是她就赶紧报了警。她还被盗了三瓶五粮液、两瓶杂牌酒、半条黄版芙蓉王香烟、一个三星平板电脑、还有一个大概价值200元左右的黄色装饰品戒指。2016年5月28日,她妹妹谢某告诉她家里失窃了,她家被盗的财物除了谢某的1500元现金外,还有一条和天下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外加两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一条蓝盒芙蓉王香烟、两个包了现金的红包一共是988元、一根价值约2000元的女式手链。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8日13时至17时之间,她在她姐姐贺某某家被盗了1500元现金,她被盗的现金放在一个黑色的女式单肩包里面,包放在家中客卧室的床头柜上面。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9日8时至19时之间,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国际别墅区的家中失窃,她家共有三层,被盗的香烟全都放在三楼卧室的南边床头柜抽屉里,她家被盗了和天下香烟2包、和气生财3包、蓝版芙蓉王15包、黄版芙蓉王2包、中华香烟5包。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31日,他位于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小区的家中失窃,他家被盗现金2300元左右。5、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7日下午13时左右,他们位于沅江市东方名居的家中有人入室盗窃,未丢失财物,但门窗有损坏,损坏门窗价值大概3200元。6、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7日,他位于沅江市东方名居的家中有人入室盗窃,未丢失财物。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晚上9点左右,曾龙打电话约他见面,后他们在资阳区家润多超市旁的城市便捷酒店附近见了面,曾龙当时背了一个双肩包并要他帮忙当掉包里的酒和烟。他们俩人来到马路对面,曾龙按“某某名烟名酒店”店牌上的电话号码打了个电话,店里就有一个男子将门打开了,他就进了店子,店老板看了酒后,讲五粮液是假的,另外一种酒不值钱,都不收。他出了店子后告诉了曾龙,曾龙在华帝路与马良路的十字路口把这五瓶酒扔到了垃圾桶里。过了一会,曾龙从身上拿出一个金器(具体什么金器他没有看清),问他是否是真的,他说不知道。曾龙就将这个金器在地上磨了几下,因为天黑看不清,曾龙认为是假的,就把这个金器扔在地上了。曾龙后来又拿出一个钻石戒指给他看,戒指圈是银色的,上面有一粒蛮大的钻石,他当时笑了曾龙,问了曾龙是不是要送给女朋友,曾龙只是笑了笑,没有做声。后来他们又往回走,曾龙从包内拿出一个三星平板电脑(有一个红色外壳),问他要不要,并讲充下电可能还可以用,如果他不要也扔了算了,他说拿回家试下看,曾龙就将平板电脑给了他。他和曾龙走到华信红绿灯路口时分开了,曾龙回了沅江,他上网去了。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晚,有一名男子来他店里,想把手里的酒卖给他,他当时看了一瓶五粮液发现是假的就讲不收,让那男子走了。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7日下午13时左右,他拿了朋友黄某某家的钥匙去黄某某家,但发现打不开门,后来他听见有从楼上跳下的声音,他转头一看,发现有个年轻男子从楼梯过道外的窗台上跨过窗台冲到楼下去了,然后他就报了警。10、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沅江市湖景一号物业公司的保安,2017年1月7日15时左右,他们抓获一名涉嫌盗窃的男子,该男子无法讲清逗留在小区的原因,后来他们报警将男子移交给了公安机关。11、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曾龙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12、扣押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三星10英寸平板电脑及发还被害人贺某某的情况。13、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贺某某第一次被盗的香烟价值2308元,第二次被盗的香烟价值120元、被盗的三星10英寸平板电脑价值800元;被害人钟某某被盗的香烟价值1139元;被害人陈某某被损坏的财物价值1920元。14、被告人曾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他爬上御景华庭小区最里面角上那栋楼的某楼,从窗户进入室内。他在卧室的衣柜内拿了一条黄版芙蓉王香烟、一条篮版芙蓉王香烟、几包和气生财香烟、两包软极芙蓉王香烟以及五、六包中华香烟。在旁边卧室里的床上他看到一个女式的提包,他从提包里偷了几百元钱。2016年12月31日晚上,他走相同的路线又到了御景华庭小区最里面角上的那栋楼,他从水管爬到某楼,就是上次他盗窃的那家,这一次这家已经装了防盗窗,但是防盗窗有一扇小门没有关,窗户也没有关,他就从防盗窗爬进室内。进入室内后,他直接去了卧室,他在卧室衣柜里拿了五瓶酒(两瓶五粮液,还有三瓶什么酒他不记得了)、一个三星牌平板电脑、半条黄版芙蓉王香烟、还有两个戒指,戒指是在卧室的衣柜书包里面发现的,放戒指的书包是放在衣柜门左侧靠卫生间那边最下面的格子里,当时书包里面有一个紫色(因为没开灯,不是很确定,但是他肯定是深色的)的首饰盒,首饰盒里放着这两个戒指,他把首饰盒丢在衣柜里面没有拿,就拿了这两个戒指。这两个戒指一个是纯黄色的,戒面有一个镂空的造型,还有一个戒指是纯白色的,戒指里面写了925,戒面是一个很大的“钻石”,他认为这个钻石是假的,因为他知道925代表银子,钻石不可能镶嵌在银子上,这个“大钻石”旁边还有很多“碎钻”。他拿了这些东西后从窗户原路返回逃跑了,然后他给朋友徐某某打了电话,两人碰面后他让徐某某帮忙把酒卖掉。他们一起走到华帝十字路口马良路的西侧,徐某某进了一个零副食品超市去卖酒,没多久徐某某就出来了,徐某某讲店老板说两瓶五粮液是假的,另外三瓶酒不值钱,都不收。他就把酒丢到十字路口的垃圾桶里了。然后他把两个戒指拿出来给徐某某看,徐某某讲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他看着那个金色的戒指太硬了,不像是黄金的,就拿戒指在地上磨了下,发现有点褪色,他就猜测是假的。然后他又看另外一个钻戒,那个“钻戒”背面写了925,而925代表银子,他认为这个戒指是银子的,然后他觉得戒指面的钻石又太大了点,他不知道钻石具体有多大,只知道看上去很大,至少几克拉,他觉得钻石不可能镶嵌在银子上,又想着这个戒指是跟那个黄色的假戒指是放一起的,所以他认为这个也是假的,他就把两个戒指一起随手丢到行道树旁边了。平板电脑开不了机,徐某某讲拿回去试试,他就把平板电脑送给了徐某某。2016年12月31日晚上九点多十点钟的样子,他沿华信路口往东边走,走到一个别墅小区里,看到一栋房子的六楼没有开灯,他就走楼梯从六楼的窗户爬进室内,在主卧室的床头柜抽屉内偷了大约两千元左右的现金。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的样子,也是在偷两千元左右现金的小区,他沿水管爬到了一栋三层小别墅三楼的阳台,然后敲破门锁位置的玻璃进入室内,在卧室的庆头柜内盗得黄芙蓉王、蓝芙蓉王、中华等各式各样的散烟约二十来包,然后原路爬下去了。2017年1月7日凌晨,他分别潜入位于沅江市东方名居小区**栋***、*栋***实施盗窃,但均未盗得财物。15、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曾龙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16、被告人曾龙的户籍信息证明,曾龙系成年人。17、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曾龙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1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曾龙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曾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016年12月31日曾龙并未盗窃被害人贺某某达芙妮PT50钻戒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日被告人曾龙虽进入被害人贺某某家实施盗窃,但案发后公安机关未在曾龙处查到该钻戒实物,亦没有查到该钻戒的相关收购者,而曾龙供述的其所盗窃戒指的雕刻文字、估值与被害人贺某某陈述的失窃钻戒特征不一致,且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曾龙实施了对该钻戒的盗窃,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曾龙盗窃了该钻戒。故本院对被告人曾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曾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曾龙退赔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3928元、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139元、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20元。(被告人曾龙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龙的刑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又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文波审 判 员 胡 潇人民陪审员 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