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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某1、石某2等与石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石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838号原告:石某1,男,1958年1月2日生,汉族,高青县唐坊镇石家村人,现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石某2,男,1947年7月5日生,汉族,高青县唐坊镇石家村人,现住河北省霸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菡,山东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3,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高青县唐坊镇石家村人,现住桓台县。目前没有工作单位。第三人:石某4,女,1955年2月2日生,汉族,高青县唐坊镇石家村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石某5,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高青县唐坊镇石家村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1、石某2诉被告石某3、第三人石某4、石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1、石某2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石某1、石某2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1、石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石某1、石某2庆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田召朋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苏建峰书 记 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