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武汉市众联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武汉市众联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900号原告:王明华,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市众联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C-25-C。法定代表人:王立红。原告王明华诉被告武汉市众联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明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