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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陈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陈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7191号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一号汇贤里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鸿岩,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曦,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陈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