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秀某乙,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刑初516号自诉人:陈某甲,又名陈某甲,女汉族,农民。自诉人:陈秀某乙,女,汉族,农民。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自诉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满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