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大秀申请乌海市金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秀,乌海市金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乌海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源通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孙大秀,女,汉族,1955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乌海市金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谦,总经理。被执行人乌海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利峰,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源通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大秀诉乌海市金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乌海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源通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3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永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