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亚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亚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502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余小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燕锋,系公司员工。被告张亚荣,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亚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