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振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振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39号罪犯梁振祺,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公界岭村**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屯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振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于2016年1月2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梁振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梁振祺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振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梁振祺自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止,共14个月。获得3个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振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振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焕利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