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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刘佑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刘佑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591号原告: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长春路南侧。法定代表人:FLavioRadrizzani,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德俊,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志,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佑学,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秀霞,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之妻。原告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佑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