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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史安川与邵军、黄勤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安川,邵军,黄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监6号原审原告史安川,男,汉族,1976年8月生,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邵军,男,汉族,1970年3月生,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审被告黄勤,女,汉族,1975年3月生,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审原告史安川与原审被告邵军、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京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邵洪勤审 判 员  戎海鹏代理审判员  李燕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