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磊,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人黄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因不批准逮捕,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能龙、代理检察员黄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磊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黄磊驾驶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重型自卸半挂车,当车辆行驶至S331省道含山县仙踪镇河刘社区张圩村路段时,被告人黄磊驾驶的车辆前部撞倒行人陈某,致陈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颅及腹部脏器毁损死亡。2017年4月28日,经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磊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磊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前往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磊已同被害人陈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磊违反交通安全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磊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黄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12时26分许,被告人黄磊驾驶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肥东县驶往含山县仙踪镇,当车辆行驶至S331省道含山县仙踪镇河刘社区张圩村路段时,被告人黄磊驾驶的车辆前部撞倒行人陈某(男,4岁),致陈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颅及腹部脏器毁损死亡。2017年4月28日,经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磊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磊电话报警,后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前往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磊已同被害人陈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即在保险法定赔偿外,另赔付人民币242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人口信息查询、车辆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韦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磊违反交通安全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磊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磊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婷婷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