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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惠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67号。法定代表人:蒋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能非,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惠田,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旌德县。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潘惠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惠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惠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5878.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