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庆碧曾庆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庆勇,肖庆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520号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西路33号冯家坡4号楼4-1,组织机构代码67100142-6。法定代表人:易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庆勇,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肖庆碧,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庆勇、肖庆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曾庆勇、肖庆碧已经缴清欠费为由,自愿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玉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