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朱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朱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31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