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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朱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朱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31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