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诉王文雍公路路政管理处罚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八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行审56号申请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洋县西环南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23436016310H。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局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5日,陕西省南郑县人。申请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洋农路管罚字第15号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王某某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2017年8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2017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王某某未在听证告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洋农路管罚字第15号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应准予执行;其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内容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洋农路管罚字第15号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二、申请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2017)洋农路管罚字第15号路政管理处罚决定第一项的执行由申请人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建春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