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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史亚辉与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亚辉,蒋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6322号原告:史亚辉,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海滨,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史亚辉与被告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史亚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亚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松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