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史亚辉与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亚辉,蒋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6322号原告:史亚辉,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海滨,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史亚辉与被告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史亚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亚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松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