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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华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杰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刑初80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华杰,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07年12月1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7)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华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被告人朱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华杰为了向担保公司借款,明知自己名下没有资产,而提供身份证给胡某(已判决)由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但胡土梅在台州路桥为被告人朱华杰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行驶证(其中后二本假证被告人朱华杰并不知情)。2016年3月18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抓获胡某,并在其驾驶的浙J×××××的别克轿车上查获上述三本假证。2017年2月14日,路桥经侦大队通知被告人朱华杰到经侦大队接受讯问;同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华杰主动到经侦大队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华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胡土梅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行驶证、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出具的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同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华杰为了向担保公司借款,结伙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朱华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朱华杰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华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平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 瑛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