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玉其、黄清华、黄连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其,黄清华,黄连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保68号申请人:郑玉其,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黄清华,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黄连盆,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人郑玉其与被申请人黄清华、黄连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玉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黄清华、黄连盆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郑玉其提供其北京现代胜达牌汽车一辆(车牌:闽B×××××号)为上述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玉其申请上述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其提供的担保车辆,应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黄清华、黄连盆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二、查封郑玉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胜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闽B×××××),查封价值以29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若需要继续查封,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