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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某某、孔某1、孔某2、孔某3与孔某4代为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孔某1,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孔某2,女,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孔某3,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孔某4,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孔某某、孔某1、孔某2、孔某3与孔某4代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孔某4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房屋产权份额登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办理房屋产权份额登记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继承人高某某遗留的登记所有权人为孔某5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41.9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按照比例孔某某占11.5%、孔某111.5%、孔某223%、孔某323%、孔某431%办理房屋产权份额登记。二、限孔某某、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于2017年11月16日早9:00到鸡西市房产局二楼大厅办理房屋产权份额登记,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自行办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