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菊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0)丽景民执字第248号陈菊兰、夏德根、杨英:申请执行人陈菊兰与被执行人夏德根、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丽景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菊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夏德根工资收入进行分配,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0)丽景民执字第248号案件以(2017)浙1127执恢215号恢复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