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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培安、尹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安,尹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3238号申请人杨培安,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尹鹏飞,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杨培安与被申请人尹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尹鹏飞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杨培安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苗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