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明、吴正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吴正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明,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吴正桥,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曹明与被执行人吴正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正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正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进行了多次网络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正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劵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10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曹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亦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4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正桥应继��履行(2017)鄂0114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