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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黄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阿强,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璜旧街37号。法定代表人:卓龙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