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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仁海申请执行固始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一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始县人民政府,张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异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固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始县陈远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申请执行人:张仁海,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在本院执行张仁海与固始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一案中,异议人张仁海对(2016)豫15执字124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豫15执异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固始县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固始县人民政府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复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豫15执异4号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固始县人民政府称,案件判决没有生效,执行通知书错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已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7月27日省高院签收上诉文书。请求依法撤销(2016)豫15执字124号执行通知书。并提交了EMS快递邮寄单和EMS官方网站显示的快递签收信息。申请执行人张仁海辩称,判决已经生效,其上诉属无效上诉。本院查明,张仁海与固始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豫15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张仁海公开固始县2008年至2014年经其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的姓名、补助金额、补助方式的政府信息。判决书于2016年7月16日前送达各方当事人。2017年7月19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固始县政府的上诉材料及案件卷宗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17年9月28日对该上诉案件立案。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张仁海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豫15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尚未生效,不能成为执行的依据。其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固始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案件判决没有生效,执行通知书错误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仁海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周林凤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