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黄小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黄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小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黄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小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一套房屋,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确认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债权,即借款本金113006.55元及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律师代理费2680元、案件受理费1597元、诉讼保全费124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