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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荣建与何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建,何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712号之一原告:李荣建,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何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李荣建与被告何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荣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李荣建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邹康英人民陪审员  黄家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