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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1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永创兴液压配件经营部与广州石川机械有限公司、黄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永创兴液压配件经营部,广州石川机械有限公司,黄锦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489号之一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永创兴液压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曾庆森。被告:广州石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锦荣。被告:黄锦荣,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永创兴液压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广州石川机械有限公司、黄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永创兴液压配件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永创兴液压配件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幸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