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荣彪申请执行冯兴春、罗华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彪,冯兴春,罗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彪,男,出生于1971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兴春,男,出生于1975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罗华玉,女,出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兴春、罗华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罗华玉、冯兴春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简阳市住房一套。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协商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方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