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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振梅、蒋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梅,蒋疏林,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朱清亮,江桃鲜,鄱阳县瑞丰米业有限公司,邓东红,邓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振梅,女。申请执行人蒋疏林,男。被执行人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08761-6。被执行人朱清亮,男。被执行人江桃鲜,女。被执行人鄱阳县瑞丰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99808-1。被执行人邓东红,男。被执行人邓小英,女。本院在执行徐振梅、蒋疏林与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朱清亮、江桃鲜、鄱阳县瑞丰米业有限公司、邓东红、邓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660万元,经对上述被执行人发起了网络查询(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查明被执行人除部分抵押房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扣划银行存款104524.80万元。现已对被执行人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朱清亮、江桃鲜、鄱阳县瑞丰米业有限公司、邓东红、邓小英已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徐振梅、蒋疏林没有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占景辉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