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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鲁正军与王松、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正军,王松,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185号原告:鲁正军(又名鲁小棍),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王松,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王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鲁正军与王松、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鲁正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鲁正军负担。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