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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林永枢、吴显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枢,吴显光,张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枢,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吴显光,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张巨英,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林永枢与被执行人吴显光、张巨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显光、张巨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叶庆标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吴显光、张巨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调查显示被执行人吴显光名下的坐落于永中街道上吴路40弄4号有拆迁补偿款,本院已将扣留提取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发票送达给永中拆迁办,但拆迁补偿款尚未汇至本院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吴显光的拆迁补偿款到位后,本案也将参与分配。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吴显光、张巨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永枢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800元及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15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林永枢若发现被执行人吴显光、张巨英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