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桑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桑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530号申请人:刘永军,男,汉族,住武都区。被申请人:桑兔平,男,汉族,现租住于武都区。申请人刘永军与被申请人桑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桑兔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