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淑琴、张明明等与高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琴,张明明,张文明,高兔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620号原告:张淑琴,女,汉族,人。原告:张明明,男,汉族,人。原告:张文明,男,汉族,人。被告:高兔平,男,汉族,57岁。原告张淑琴、张明明、张文明与被告高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6年1月6日以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6日,被告高兔平向三原告的父亲张鸿杰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初结算利息,并抵押旧307国道旁商品房一套。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6日,后因原告父亲于2016年5月病逝,被告一直拖欠本息不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及住所地均不准确,原告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其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琴、张明明、张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成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