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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义福、邓荣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福,邓荣富,黄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周义福被执行人邓荣富被执行人黄文娟本院在执行周义福与邓荣富,黄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人邓荣富,黄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荣富,黄文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荣富,黄文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荣富与案外人邓荣华有共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层房屋(产权证号30××77),被执行人黄文娟名下有坐落于江西省××冰××镇沿河路××区××号房屋(产权证号30××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荣富与案外人邓荣华共有的坐落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东路南2幢4号、5号二直二层房屋(产权证号30××77);二、查封被执行人黄文娟名下坐落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B-11栋东内-3号房屋(产权证号30××23);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