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刘宁,张骥,李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76号。委托代理人:徐军,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宁,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张骥,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李建芬,女,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洪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宁、张骥、李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宁在被执行人张骥、李建芬提供的抵押物不能清偿全部本息的前提下对剩余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执行人张骥、李建芬提供的抵押物尚未处置,故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