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黄春艳与盛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艳,盛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9038号原告:黄春艳,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X。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兆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国辉,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艳与被告盛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艳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春艳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孟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