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金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金领,胡华,高永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782号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茴村镇老闫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828723503。法定代表人:姚玉柱,总经理。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70423。法定代表人:张贵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昭智,公司员工。被告:常金领,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胡华,男,40岁,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高永昌,男,45岁,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金领、胡华、高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偿还砼款659909元,保留要求四被告承担滞纳金及违约金的权利;2、四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混凝土供应合同,对价格、货款支付期限、逾期付款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四被告违反合同拖款不付,经催要至今仍欠砼款659909元。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诉状中所提供被告胡华的个人信息不详,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回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