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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蛟与王福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蛟,王福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127号原告:陈蛟,男,1983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王福良,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本院审理原告陈蛟与被告王福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雨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