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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文伟、乔淑娥、赵雅宁与吴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伟,乔淑娥,赵雅宁,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伟。申请执行人:乔淑娥。申请执行人:赵雅宁。被执行人:吴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伟、乔淑娥、赵雅宁与被执行人吴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信用合作联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