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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与覃振海、李裕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覃振海,李裕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415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3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8210361X3。负责人:曾家兴,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绍林,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覃振海,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李裕明,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覃振海、李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娟于2017年10月26日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覃振海、李裕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