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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志录与秦猛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录,秦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录,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秦猛超,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黄志录与被执行人秦猛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72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猛超给付劳务费25593.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秦猛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28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秦猛超向本院先后交纳执行款25593.9元,申请人对要求给付的逾期利息,表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及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款25593.9元申请执行人黄志录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