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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自京源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自京源钢材经营部,马选炳,肖永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蒙自京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蒙自市过境路振动器厂内。经营者:夏金文,男,1975年6月4日,住蒙自市。被执行人:马选炳,男,1976年5月8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肖永达,男,1964年1月6日生,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自京源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京源经营部)与被���行人夏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京源经营部以执行人马选炳、肖永达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3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奉飞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