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亿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亿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64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小琦、马星野(实习),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亿丰,男,汉族,1994年7月2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799.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亿丰银行存款206799.3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