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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喜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张喜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负责人焦宗河,职务经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已于2017年9月7日前将款项全部汇至张喜财的账户,申请执行人张喜财核实后,撤销了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云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