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18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843赵娟与殷志强、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殷志强,张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8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娟,女,汉族,1983年7月18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殷志强,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张春兰,女,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殷志强、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殷志强、张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人赵娟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两被执行人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24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殷志强、张春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5月25日、6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江、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殷志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4个、张春兰名下银行存款账户2个(均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泰兴市××北××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据被执行人亲属反映被执行人殷志强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春兰人在泰兴打工,人不在家。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殷志强、张春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赵娟向其进行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于同日与被执行人张春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以20300元结账,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已付);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余款103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结清。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2017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等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5000元,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