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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庆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庆雄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91号罪犯温庆雄(绰号胖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9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温庆雄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第8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901分,兑换表扬2次。间隔期自2016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451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庆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庆雄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搜索“”